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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网警发布第六批网络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

时间:2020-09-12 作者: 点击:[]

(一)无锡某智慧便民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

工作发现,无锡某智慧便民服务有限公司建设运营的应用导航系统,遭黑客攻击破坏造成不良影响。经查,该公司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,未制订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。

今年7月,无锡警方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第21条、第25条、第59条规定,对该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,对公司主管人员予以罚款2万元,责令限期整改,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。

(二)海安市某中学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

工作发现,南通海安市某中学网站遭攻击入侵,被加挂网络招嫖类违法暗链。经查,该中学未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,未制订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,技术保护措施严重缺失。

今年8月,南通警方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第21条、第25条、第59条规定,对该中学予以罚款3万元,对校方负责人员予以罚款1万元,责令限期整改。

(三)泗洪县某党政机关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

工作发现,宿迁泗洪县某党政机关门户网站遭黑客入侵,网站首页被植入淫秽******网站链接和图片。

经查,该党政机关未采取防入侵等技术保护措施。今年7月,宿迁警方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第21条、第59条规定,对该党政机关予以警告,责令限期整改。

(四)宿迁某水闸管理局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

工作发现,宿迁某水闸管理局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,落实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。鉴于该管理局隶属水利部淮委沂沭泗局,是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工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,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,其网络安全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。

今年8月,宿迁警方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第21条、第31条、第59条规定,对该水闸管理局予以警告,责令限期整改,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。

(五)南通某电视台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

工作发现,南通某电视台作为市级内保重点单位,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,落实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。

今年7月,南通警方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第21条、第59条规定,对该电视台予以警告,责令限期整改,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。

(六)常州某IDC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、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、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案

接公安部通报线索,IP为61.160.***.***的服务器存在淫秽******违法信息。经查,该服务器系常州某IDC公司所有,租用给他人搭建网站(另案侦查)。在提供服务过程中,该IDC公司存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、为身份信息提供不全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、未履行违法信息发现处置义务等违法行为。

今年8月,常州警方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第21条、第24条、第47条等规定,对该IDC公司予以警告,责令停机整顿。

(七)杨某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案

工作发现,杨某(男,30岁,连云港人)租用虚拟服务器,搭建“928自动发卡平台”、“易佰科技”等网络交易平台,为700余名没有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,提供网络交易等服务。

连云港警方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第24条、第61条规定,对平台运营者杨某予以罚款5万元,责令停机整顿。

(八)上海某IDC公司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案

接公安部通报线索,位于苏州昆山市的上海某IDC公司机房内,存在淫秽******违法信息。经查,工作人员曾在巡查中发现,托管在该数据中心的服务器上存在违法信息,当时虽删除但未进行现场证据留存,且未向公安机关报告上述情况,导致给公安机关查处开设违法网站人员工作带来困难。

今年7月,苏州警方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第47条、第68条规定,对该IDC公司予以警告,责令限期整改。

(九)李某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案

在侦办一起公安部督办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过程中发现,成都某科技公司员工李某(男,30岁,昌吉人)利用招募网络攻防技术人员之便,使用黑客软件,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。

今年8月,南通警方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第27条、第63条规定,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15日。

(十)刘某某、韩某某非法获取、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案

接群众报警,称无锡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骚扰电话频繁,怀疑自己个人信息被泄露。经查,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(男,30岁,无锡人)非法获取无锡个别小区业主个人信息1000余条,用于推销装潢业务,同时,将该部分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韩某某(男,23岁,徐州人)。

今年7月,无锡警方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第44条、第64条规定,对刘某某予以罚款3万元,对韩某某予以罚款2万元。

十一)陈某某、卢某非法获取、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案

接群众报警,扬州宝应某医院疑似有人泄露孕妇个人信息。经查,该医院职工卢某(女,40岁,扬州人)利用工作之便,非法获取产妇姓名、婴儿性别、联系电话、是否顺产等400余条个人信息,出售给儿童摄影店店主陈某某(男,51岁,扬州人),用于推销摄影业务。

今年8月,扬州警方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第44条、第64条规定,对陈某某、卢某分别予以罚款3万元。

(十二)刘某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案

工作发现,刘某(男,29岁,连云港人)利用其在连云港某装饰城经营家具店便利,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资料等公民个人信息,共计3000余条。

今年7月,连云港警方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第44条、第64条规定,对刘某予以罚款8万元。

警方也提醒广大网络运营者,切实承担起网络安全保护主体责任,履行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、违法有害信息处置、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义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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